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事业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落实本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法规。(二)负责接收和保管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党、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等)、各类历史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三)研究制定本馆进馆档案的接收标准和规范,负责区属单位进馆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和移交工作。(四)负责组织征集整理散存的有关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档案资料。(五)负责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依法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六)负责馆藏档案鉴定工作,组织区属单位开展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开放档案信息资源。(七)利用档案为区委和区政府决策服务。配合区委和区政府重大活动,开展档案编纂出版等工作。组织档案资料深度研究、档案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档案资料的展览、陈列和修复、缩微等抢救保护工作。(八)负责实施区属单位电子档案移交系统或数据接口部署,负责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备份、馆藏档案数字化等工作。负责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承担本馆数字档案馆、网络安全系统、计算机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九)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全区重要政务活动、外事接待和重大突发事件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