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采)*******
*、项目名称:吴兴区中医院高压氧舱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号
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叶堤漾路于升山路交叉口、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南苑C幢2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6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基本情况
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就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关于吴兴区中医院高压氧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于****年1月4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规定已于****年1月4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
事实依据:************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如下声明:(附图和附件,略)。
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为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附件,略)
我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查询到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明石创新。)通过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获得如下信息:该年度报告第**页“(*)投资状况分析1.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披露如下:(附图和附件,略)。
同时《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第**页披露: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为***,***,***.**元(大写:*****************元*角*分);第**页披露: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综上所述,************与大企业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在本次采购项目中,通过隐瞒制造商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事实,出具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的谋取了中标(成交)资格。
针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我公司认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元,****年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属于大型企业。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请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2.请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认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3.请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对************提供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申辩
****年**月**日,我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对吴兴区中医院高压氧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的质疑函,其于****年**月**日回复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的质疑函。
期间,****年**月**日,************对************出具告知询问函,强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造成的后果: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处以采购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针对告知询问函,****年**月**日,************向************提交问询回复函,回复其与明石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控股关系,并再次承诺明石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单位仅对该声明函进行确认。
综上,我单位认为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投诉的事项应予驳回。
*、被投诉人************申辩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对吴兴区中医院高压氧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出具告知询问函,告知************质疑函相关事宜,并再次强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造成的后果。****年**月**日收到************问询回复函,问询回复函中该单位回复************与明石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控股关系,并再次承诺明石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我单位结合************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于****年**月**日回复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年1月8日收到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关于吴兴区中医院高压氧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我单位自****年**月**日收到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对吴兴区中医院高压氧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的质疑函起,我单位作出所有对该项目的程序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供应商************申辩
1.************拥有员工***人(社保口径),为中型企业(附图,略);我公司控股公司明石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员工4人(社保口径),为小微企业(附图,略),不属于大型企业。
2.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专业投资公司,与我公司存在控股关系,持有我公司**.**%股份,但明石创新与我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明石创新仅进行股权投资,分享企业发展红利,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3.我公司控股方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实质为投资控股公司,该企业原始资本积累均为金融运作,实际企业本部社保缴纳人数和在职员工为4人,****年企业经营收入为0元(附件,略),该企业主要盈利模式为参股实体公司,分享企业经营红利,但不参与企业具体管理,明石作为*个投资公司,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其名下有直接管理基金9支(附图,略),应定义其为金融投资公司,同时该单位在我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网址,略)”小微企业名录中明确显示为小微企业(附图,略)。
4.中小企业信息网(网址,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办,北京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办,****年8月正式开通,是*个服务于中国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政府网站。该网站性质明确标有“党政机关”标识,是具有国家权威性质的官方发布网站,此网站注明信息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5.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家专注于技术多元化的控股投资公司,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中提到的在职员工****人,为明石创新多家控股企业人数总和,且这些控股企业主营业务覆盖均为过滤机、压缩机、坩埚、微纳传感等工业使用设备,与我公司从事的医疗板块无任何关系(附图,略)。
6.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新*板挂牌公司,按要求须披露所有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和规模,该企业公告己明确说明所披露的营业收入和人数为所有参股公司的合计数。我公司为明石创新参股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明石创新并不参与我方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附图,略)
为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请贵方对以上信息请贵方予以核实,制止此类颠倒黑白、无中生有的行为,切实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受************委托,于****年**月9日发出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开标、评审,于****年**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相关供应商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后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1月4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版如下: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元,资产总额为*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元,资产总额为*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经查,相关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模版,所填写的主要相关内容如下:“1.高压氧舱(标的名称),属于制造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元,资产总额为*****.***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申辩,并经本机关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相关供应商************的控股股东。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协查,该机关复函称************符合中型企业划型标准;向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函协查,该机关复函称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范围。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条第*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确认,************与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范围。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与相关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但因其不属于大企业,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人的情形”,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吴兴区中医院高压氧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吴兴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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